为什么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作调整?
成本法下核算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
第一种情况,换种情况理解就是投资之初没有公平市场价格的一种另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单位不宣告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左右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分配,所以也不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实质性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被当作是一个整体,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做调整,而是在合并报表的时候运用权益法确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不做处理,只有分配利润时才做处理。
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份额
借:应收股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贷: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只有增加、减少投资才会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因为成本法并不考虑子公司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这是权益法核算的内容。
对于成本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母公司即视为实现投资收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然如果取得投资时支付对价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应收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种处理是和金融资产相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归属于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