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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什么含义
1、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宣传。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将与保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行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告诉保险人就构成了不披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宣传。
具体详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搜索即可!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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