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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遵守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法律分析:《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投资入股民营企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法律分析: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内,不需要另行审批。
解析: ***不可以投资入股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内,不需要另行审批。
法律客观:国有企业资金出借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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