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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四
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证券法第192条规定
1、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我国《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1、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终止上市交易。
5、举牌,本义为举起牌子,引申义为在进行交易或拍卖行为时,报明相关价格。在证券市场中,举牌指的是投资者拥有权益达到一定水平时,必须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此期限内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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