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对私募限制?
一、新《证券法》首提“资产管理产品”,私募产品被纳入证券产品品类;
二、新《证券法》的颁布,加剧了私募投资资金行业内部市场主体、市场产品之间的竞争,优化了行业发展环境;
三、新《证券法》在私募基金发行、销售和退出环节都给予了流程控制和制度保障,虽然短期内会令私募行业面临调整和规模压缩的压力,但在发展质量上是重大利好,私募行业将迎来一个更加理性而健康、持续而稳健的发展时期。
我想问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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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法等。
证券法71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条款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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