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险案例,以及巨灾保险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 2、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 3、保险的营销案例分析
- 4、投保后幼女夭折遭保险拒赔:保险中常被忽略的健康告知重要吗?如何告知...
- 5、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 6、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解析
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要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这个就是案例开始的时候,到处借用证件制***象,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徐某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天徐某把车辆借给弟弟使用,结果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并撞坏一颗绿化树。 报警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度测试为19mg/ 100ml.。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事故发生后,小张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事故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派出了理赔人员前来审核定损。理赔人员现场评估了小张的车辆损伤情况,拍照并询问了小张事故时的情况。
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应答时间:2021-11-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公布为准。车险是怎么计算赔偿的 我们列举一个案例:***如A车主将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总计20万元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险还有50万元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B车没有投保。
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徐某拿着相关***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属于饮酒驾驶为拒赔理由,对维修费拒绝赔偿。
车子泡水可以报车损险理赔,因泡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且不属于免除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的营销案例分析
保险的营销案例分析篇一 全权处理 人保财险某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营销员和另一财险公司营销员一起,与某事业单位领导座谈车辆承保事宜时,另公司的营销员每谈一个细节问题就电话请示领导,然后再答复。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
而且换句话来说,保险保险,其实就是为我们的正常生活增添一份保障。但是这种营销手段,反而让我们对于这个保险公司有一种错觉,这个保险公司是非常希望我们去死。
投保后***夭折遭保险拒赔:保险中常被忽略的健康告知重要吗?如何告知...
1、保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客户健康状况的调查询问,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关系到保障是否有效,保险是否[_a***_]等问题,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3、投保前,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人提供一些资料进行核实,比如提供近期的检查报告等等。出险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关调查,如果查出没有如实告知,隐瞒健康状况等关键信息,那么此保险无效,不会获得赔偿。
4、健康告知的义务仅限于投保人在对于询问的时候以及投保之前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而对于在投保时自己不知道的情况则没有告知义务。譬如投保中健康告知问询到是否存在慢性胃炎,这时患有急性胃炎的人群就不用去特意告知了。
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经安义县人民***一审判决和南昌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认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生效后,高__ 向张__ 的亲属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公司的客户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引起损失的近因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一下“近因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们通过案例看一下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国际上,保险立法都普遍规定,保险赔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所谓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原则。近因的定义为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1、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等。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
2、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3、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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