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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
- 2、外商独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 3、外商投资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定
-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10号令有效吗
-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四章
-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五章
...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外商独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 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定
1、法律主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5、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6、外资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并购后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并购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外汇管理等登记情况;其他手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10号令有效吗
红筹模式多年来一直是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然而2006年9月8日,由商务部主导,国家六部委共同签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简称第10号令)正式施行。
您好,修改后现行有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记机关不再执行其中的第6条而已。
第3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四章
1、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记机关不再执行其中的第6条而已。
5、(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五章
1、第五十一条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2、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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