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1?
重庆保监局财险监管处处长李昊轩表示,此次改革后,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新版商业车险拓宽了保障范围,扩大了车损险和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以往需投保了附加险才能获赔的事项现纳入了主险保险责任,无需另外花钱投保。与此同时,还解决了困惑消费者的所谓“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事故后保险公司修车有什么标准?
那要看有哪些保险。保险都是有限额的。如果只有交强险交强险内财产损失的限额是2000。也就是说修车费交强险最多赔偿2000。超过2000的部分交强险就不再赔了。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如果有商业险的话要看商业险买了多少。
修车的标准应当以理赔员当场定损为基本依据。正常情况下,维修费不应超过该定损总额。如果拆解过程发现需追加维修费,维修站,车主应主动协商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追加维修费。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说,修换的标准是尽量修复,以修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复处理,所以,理赔定损时,保险公司会和车主或修理厂谈修复的问题。
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条款中,将该条款内容变了,变成了“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删除了“应当尽量修复”,
它的潜台词就是说,完全有双方协商确定,只要车主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就没有不更换的理由,增强了车主的权利和在配件修换问题上的话语权;否则,可以有第三方进行评估
追尾全责可以不用交强险直接用商业险吗?
不可以。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当交通事故发生时,由责任人或者被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责任险,旨在弥补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追尾全责”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责任人向交强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商业险无法取代交强险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不可以直接用商业险。
按保监会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必须是先用交强险赔偿。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一家的话,是可以商量先用商业险赔偿合理车损、人身伤残等项目。待无责人提出车损间接损失和超出商业险范围内高额误工补偿时,再用交强险补充。
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予以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以由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赔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