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证券法》通过了对欺诈发行处罚2000万的事?
顶格处罚2000万元仍有不妥之处。对于欺诈发行,现行《证券法》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是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与此相比,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确实是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而之所以仍显不妥,是因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它动摇到资本市场的基石,另一方面是它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欺诈发行成功,不仅发行人可以融资几个亿、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上百亿的资金,而且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人员也都可以一夜暴富。尤其是控股股东,少则身价上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与此相比,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就是毛毛雨了,对于欺诈发行者根本形成不了震慑力,相反还会激励那些利令智昏者为了上市后的一夜暴富而不惜以身试法。
对于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来看,确实是好事,至少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一个“违规”成本,对于有违规想法的上市公司和个人也有一定的预警作用。
但是仅仅2000万的结果,其实还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对于目前的A股来说,不同市值的个股,他们所参与的***和欺诈额度是完全不同的。
也许那些几十亿的上市公司,对于欺诈发行可以获得一个几千万的利益,那么处罚2000万,确实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他们会权衡犯罪的成本和获得的利益,最终得出是否继续的结果。
但是对于那些几百亿,绅士上千亿的上市公司来说呢?
2000万也许就是“毛毛雨”了。
就好比康德新150亿资金“不翼而飞”的***来看,其中的利益远远不止2000万,可能是几个亿,甚至十几亿的规模,那么对于2000万的罚款是不是形同虚设了呢?
所以,对于欺诈发行处罚的提升2000万一定不能是终点,而是要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
如今《证券法》通过了对欺诈发行处罚2000万的事,是一个不错开局,但绝非终点。
只有未来更详细、更完善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进行严厉的处罚。
疫苗***,高俊芳的儿子身为公司副董有责任吗?
高俊芳之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长生生物***疫苗***发生后,舆论哗然,民怨沸腾。中央高度重视,果断出手,长生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俊芳等15名涉案人员被***取刑事措施,惟独高俊芳之子,长生生物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张洺豪逍遥法外。
高俊芳之子张洺豪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有人认为张洺豪只是挂名,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窃以为,普通股民所持股份不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张洺豪不是普通股民,是公司大股东之一,其所持股份与其母高俊芳所持股份合起来,获得公司控股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张洺豪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就像你将车借给朋友一样,发生***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张洺豪所得股份应该是其母高俊芳的赠与,张洺豪与其整天炫富的妻子的财富应该是其母高俊芳的个人财产。下一步,在没收高俊芳个人财产时应该将这部分考虑进去,不能出现一人犯罪,全家得益的怪事。
长生生物是由高俊芳和其儿子张洺豪控股的家族企业,。其中高俊芳占股18.18%,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张洺豪占股17.96%,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职。
很明显,张洺豪是公司名副其实的二把手,今年已64岁的高俊芳,说不上已做好了让儿子张洺豪接班全盘掌管公司的准备。
可是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带走的15人当中却没有张洺豪。原因竟然是对公司的事一概不知,开会从不叫我,我的副董事长只是个挂名!
呵呵,作为公司的二把手,高俊芳未来的接班人,竟然说对公司的事一无所知,有谁会相信?该不会是提前就安排好了吧?只是理由有点太过勉强,有点太***了!
总而言之,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张洺豪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想逃避,想推卸责任,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