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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1、《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二条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二)视同工伤(亡)职工;(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由单位盖章之后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申请受理之后规定时限月内下达工伤待遇。
5、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6、法律主观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普通人通过常识就可以认定事故的发生构成工伤,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构成工伤的认识是一致的。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二条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二)视同工伤(亡)职工;(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由单位盖章之后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申请受理之后规定时限月内下达工伤待遇。
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以抢救为重。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属于什么性质
1、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长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解决。
2、不是,是规范性文件,也叫红头文件。规章以部令的形式,由部长签字发布。
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性质属于强制性、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社保局是属于国家性质的单位。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
5、法律依据为《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十条,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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