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介绍?
简介: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0年12月在天津注册成立,执行合伙人是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逵)。成立时间:2010-12-03工商注册号:120192000071010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
两人合伙来公司一人后来又追加了资金,怎么同比例稀释另一方的股份?
首先追加资金的明确方向,并且在股东大会上形成决议,两人的话必须达成入股的书面协议,不然追加资金就可能不是股份了,有可能是借款,或者投钱不算股
如何按比例稀释股权,首先达成追加协议,然后以原来各自占股比利,出资金额为初始数,再加上这次追加的金额算出各自百分比
ipo后多久原股东可以退出?
《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是公司董监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股的25%,董监高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减持所持股份。
企业上市以后原始股东有36个月的锁定期,就是三年后才可以退出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从立法技术上讲,该法条中有“应当”这两字且有“提前三十日”这样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其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转让行为不生效。
从法理上讲,有限合伙体现资合性特征,因此有限合伙人向他人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该法条也是对此观点的确认。然而,个人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该转让份额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可以得出上述该结论,因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通知义务是必要的,否则,不生效。
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按照***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