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从公司帐户划出存款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银行存款2、购买理财产品借:短期投资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处置理财产品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4、收回投资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贷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谢邀。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我理解题主是不是想问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如何计算?
正常情况下,银行的理财产品,均是以“年化收益率”表示。
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本金*年化收益率*投资天数/365
举例来看:
如果购买一款108天的年化收益率5.4%的理财产品5万元,则理财产品到期后,您的总收益是:
50000*5.4%*108/365=798.9元。
以上。
企业的流动资金,除非有较大的盈余,一般不会主动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数的情况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贷款套餐”罢了。
我所在的单位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工行***,银行要求购买300万的银行保本理财。在账务处理上,因为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可以赎回,放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赎回时,正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银监会理财产品法规?
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时的17种行为进行了禁止。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