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区别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注意以下几点:
一、集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以吸收存款为例,在我国能够合法吸收存款的机构只能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如果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否承诺高额的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较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而这一回报往往数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一般而言,募集对象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资,应特别注意判断其合法性。
理财时遇到哪些情况,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
第一,对于大额的线下理财,最有可能需要注意的,就是销售人员或平台的保本承诺。
非法集资的最重要特征,就是要求承诺保本付息,比如在投资理财时,要牢记一点,这个世界没有百分百保证不亏的理财产品,即便是安全系数非常高的货币基金,也就是很多人买的余额宝,也只能把自己的收益说成是预期收益或者历史收益展示,不能在这方面做任何承诺。
比如首先要审查合同(注意不是借贷合同,是投资理财合同),如果有保本承诺,这肯定是有问题的,至少是违规;如果合同文本中没有体现出类似的保本条款,就要注意,很多时候,会有业务员本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很多业务员为了冲业绩,也个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个别行为,很难认定为平台非法集资,甚至认定个人非法集资也存在困难,但是,投资者也要警惕这种理财合同的合法性。
而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比较常见的是私募平台为了合规,不会用明确方式承诺保本付息,但是会通过平台的回购合同变相承诺,而这种情况下,一旦私募平台存在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问题,也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如果是P2P平台,则可能不是保本承诺问题了,最需要注意的,则是核查借款人真实性问题。
因为P2P本身提供的就是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服务。而借贷合同本身天然是有保本付息承诺的,所以投资者对于P2P平台,最应该注意的就是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信息不真实,就可能是平台涉嫌虚构标的,也就是涉嫌自融,也就是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就可能血本无归。当然,作为平台而言,本身除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也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另外,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或者线下平台发行的小额理财产品,比如与金交所合作的收益权转让产品,也要充分注意,该类产品往往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限制,投资者买到的,往往只是被分拆后的收益权,这种分拆行为,也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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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能涉及非法投资的理财产品,一般都具有,门槛低、利息高、流动性高、存取方面、一秒到账的特征,从投资的角度来讲,投资的一般原理应是高风险、高收益、低流动性,这样的理财产品明显与投资原则背道而驰,投资者需要谨慎投资。
其次,一旦产生流动性约束、收益延期,就是非法集资陷阱的征兆。由于非法集资通常以高利息作为诱饵,并且许诺高流动性,但是由于资金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违约成本很低而收益很高,因此一旦出现违约,大都意味着,资金链断裂,资金池的崩溃,资金将会覆水难收,紧接着就会出现收益延期,但是通常而言,一旦延期规模性的爆发,就宣告了投资项目的死亡,因此流动性约束和收益延期,是理财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信号。
最后,投资渠道是投资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类似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的[_a***_]类理财、债券类理财、股票类理财都是国家承认的合法的投资渠道,而民间投资灰色地带比较多,因此非法集资通常打着民间融资的幌子,做的是非法集资的生意。
目前为止,P2P、债券、***、传销、互联网基金、委托理财等非法集资的形式层出不穷,并且使用虚***信息,爆露后难以追偿。因此,当面临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时,非专业化的、被法律明确承认的投资渠道,很可能是非法集资陷阱的指向标,投资者需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