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接触大量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内幕交易,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从重处罚。
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首先,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因为他们的买卖行为基本上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受害人和内幕交易者事先没有直接接触,同时内幕交易人和受害人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定。
尤其是在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中,每日参与买卖的人甚多,买卖双方通常无直接的接触,而且是通过内幕人与经纪商在集中竞价机制中撮合成交的,反向交易人之间并未发生缔约关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串通是私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