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客体的分类是什么?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内容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谁?
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默认条款?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1.协会条款。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专门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
2.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一些补充条文,用以扩大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背保证之日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按照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吗?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和收到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人。
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者同时指定几个人为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
是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保险金会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时,如果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则默认为法定受益人,保险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来领取。
另外,下面的三种情况,都是法定受益人:
① 保险中,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