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62条详解?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虽然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确有利益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
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成人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因此,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则被保险人不得以“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紧急避险。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解释?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
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三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主要内容如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 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