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
财产保险原则
财产保险原则包括: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
(二)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三)公平原则
简述保险四个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