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归哪里管?
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9]51号)的规定,凡是涉及到证券犯罪的案件,应该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下设的直属分局进行刑事立案,直属分局在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日常司法实践中,直属分局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极少,大部分情况下公安部都会直接将案件移交各地的公安厅,然后由公安厅将案件移交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侦办。
这样的好处一方面的更好的调动当地的公安***,同时也便于后续的移送审查***以及后续可能存在的补充侦查、退查等工作开展。
中泰证券就违约***发布声明:“5.5亿元”存故意夸大,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这里实在不好给出过分主观的见解。而且,依照目前证券市场普遍性来看,债权所涉及的违约案例不占少数,这也是一直以来,我个人对于地方债,以及企业债等等非高等级债券质疑的地方。
刚刚简短的看了一下声明,其中的却存在一些令人质疑的问题。其一,单一投资者托管如此巨额的债权凭证,受理方是否有合理或者可提供的安全范围内的保证金倍数?投资者事先是否有所了解,或者受理企业有否提供相关证明?其二,目前所知,市场中众多私募产品中,无一例外的都存在将资金用于风险类产品的投资。投资者在购买初期是否了解其中风险?亦或得到风险提示。其三,对于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受理企业是否存在相关告知或者提示风险的义务。
就目前来看,通常在投资者购买风险投资产品之前,受理企业应当出具风险类提示或者公告,亦或需在合同中加以说明。不过,事实上,一者,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不愿翻看冗长的文件说明,二者,的确存在众多兜售产品过程中,企业方面故意不谈风险而大谈特谈收益的情况。当然,二者无论是哪种情况,从法规角度来说,都无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前者是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告知,而投资者主动放弃阅读,后者则是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而且,目前以中泰***为例,若签署相关合同中,没有相关的风险提示,则中泰方面是有连带责任的(虽然这种可能性极小)。通常合同中会有所提示或告知。再者,这里还需查看中泰证券是否有能力受理如此庞大数目的委托,需要查看是否有合理的保证金倍数。若签署相关合同时,受理企业无法提供保证金的真实有效的依据,我们是有理由怀疑这份合同的有效性的。
朋友们好!标题中怎么这种问题,也不是偶然的!其实从多方面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另外也凸显出,巨额资金集中理财的渠道,产品非常有限,无法分散对冲,是一个根源性的问题!
首先,这位投资者购买的是私募理财,用老百姓的话讲,属于高门槛的,高端理财服务!而这位投资者一次性购买了,550000000元!近乎天文数字,本身来讲就是一个风险迅速聚集的理财方案!为什么呢?
先来从投资者,这方面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1,所有的理财都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私下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5.5亿元资金,进行私募理财,而且集中购买了一类产品,债券,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分散反而聚集!
小结:作为一名投资人,集中5.5亿元资金,在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巨额集中理财,很显然有值得商榷之处!这也为今后朋友们,巨额资金理财,提供了经验!任何时候都要以法律法规为主,离开了法律法规的承诺保证,没有任何保障!
再来从管理公司的角度来分析:
1,巨额私募理财,需要有充足的风险防范方案,对非系统性风险做好排查,将客户5.5亿元的资金,集中投资于一类产品,有失专业水准!
2,巨额理财投资,需要有事前事中事后,尽职调查管理,完善的风险防范方案!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理财,从整体规划上,仅就在风险防范,动态管理,善后,与投资者关系来看,还有待于不提升完善!
从理财市场分析巨额理财: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虽然丰富,专业化的大额理财渠道和产品却非常欠缺,!主要集中在,信托,债券,票据等市场!就债券而言,要想获取高收益,主要集中在企业债,地方债!投资渠道较窄,产品线单一,因此巨额投资理财,具有天然的风险!
综上所述:债券投资有一定风险,例如,不能按时履约延期,无法偿还利息,无法偿还本金等等!既然已经出现了这个问题,作为双方来讲,应积极的协商处理为主,互相结合积极联系发债方,寻找一个可行的善后方案,力争先兑付本金,协商解决利息,这是各方多赢,节省精力的好办法!当然,也可以司司法途径解决!